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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2-03-21 】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联合制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参见附件1。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存储库房,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实验室或库房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实验室或库房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按学院实验教学计划,由各教学实验室负责人根据下一学期的教学实验要求及使用量,并参照实验室药品存量及学院化学药品库存量,于每年6月和12月提出购买申请,申请中须详细列出申购的试剂品种、规格、数量和所适用的实验项目,由系主任进行初审,分管副院长复审,报学校相关部门统一购买。

第四条学校购买的危险化学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送至化学工程学院时由专人接收入库,存放至指定药品库房的指定药品柜,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入库登记表格。入库时须做到严格核对和检验药品的名称、货源、规格、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质量、数量、包装、有无泄漏等情况,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药品入库时,做到登记和药品入库分别由两人完成。

第五条化学药品库内危险化学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要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存放和专柜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时,易燃品要与易爆品、氧化剂远离,毒害品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要与碱性腐蚀品远离。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见附件2。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处要远离火源,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盗、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措施。应每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学院化学药品库需建立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和领用记录(见附件3)。各教学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前,到学院药品库管理人处办理领用手续,填写领用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试剂名称、领用实验室名称、领用量、时间和领用人签字等。领用时,做到登记和药品发放分别由两人完成。

第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人员要求。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1)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随意摆放,应放入带锁的药品储存柜内存放。药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或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近实验台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宜用冰箱储存,如果确实需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化学药品储存禁忌见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消防方法,针对自身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设置必需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应根据自己实验室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制定明确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张贴在室内明显位置的墙上。

第十二条在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各种危险化学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需详细填写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登记的内容包括使用人姓名、时间、试剂名称、数量、用途、使用人签字等,做到使用环节全记录。学期末教学实验结束后,各实验室负责人统计本学期的各种危险化学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及剩余量并上报学院。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空置包装瓶不允许随便丢弃,各实验室自行收集,学期末交给学校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一律不外借,严防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对失效、过期及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实验过程产生的化学废弃物,每年由学院统计后向学校提出处置申请,由专业公司回收销毁。本单位化学废液种类主要为各种有机溶剂和废弃无机溶液。教学实验指导教师、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及科研人员应严格控制化学试剂使用数量,督促实验人员进行各种废液的回收利用。确实无法回收利用的,按类别收集于专用容器中,加盖并张贴标签注明废液名称、数量、实验室编号、操作人姓名。废液及废旧试剂由学校责任部门定期统一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处置注意事项及相关表格见附件5、6、7。普通化学试剂瓶子,集中装于纸箱中,定期交给学校责任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压力气瓶的使用。压力气瓶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学校安全保卫处和设备中心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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