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红一世足球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主要任务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组织和群众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搞好消防工作,切实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依靠全体师生员工,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第四条实行归口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基层安全制度管理为基础,充分运用检查、监督等手段,奖惩兑现,保证本《规定》的严格执行。
第二章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纵向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横向从里到外,实行分线负责,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为单位第一防火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治安部门的领导,对自己主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消防组织
消防组织是贯彻消防工作方法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人,成员由各职能科室和三级主管领导组成。学校安全保卫处为办事机构。其职责如下:
(1)对学校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安全防火工作。
(2)组织贯彻《消防法》和《条例》的实施与宣传工作,研究决定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规划、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对重大防火问题进行决策。
(3)建立、健全各级消防机构和规章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各单位的汇报。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增强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
(6)监督新建、改建工程中消防项目的设计配套,并组织审查、验收。
(7)负责通报重大火灾事故,组织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依法向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8)对防火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火灾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确保学校防火安全。
2、各三级单位设消防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设成员3人,其职责如下:
(1)领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规定和有关消防会议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义务消防队培训,按照《条例》要求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监督新建、改建工程中消防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参加审查、验收。
(4)组织参加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班、组长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按照“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职工。
4、专(兼)职消防员:各三级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兼职消防员,其职责如下:
(1)在学校防火委员会和单位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对各阶段消防工作情况做出综合分析,向主管领导提供消防信息,协助制定消防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2)参加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落实。
(3)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习。
(4)制定消防器材配备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领取、更换和检查工作。
(5)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建立义务消防队。各三、四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其职责如下:
(1)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演习和防火理论技术的学习。
(2)参加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和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
(3)普及消防基本常识。
第八条消防监督
1、学校安全保卫处在学校行使消防监督的权力。
2、学校各级消防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3、消防监督的职权:
(1)依照《消防法》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4)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及时给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5)管理消防队伍,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的工作,并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灭火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灭火器材、设施和配备
1、学校要设专用消防水管道,消防栓布设合理,生水压力不小于10M长水柱。
2、学生公寓、图书馆、物资器材仓库、报告厅、体育馆等防火要害部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有灭火器、消防桶、锹、勾、斧、钳、石棉毯等)同时还要有消防沙池、水池、消防栓。
3、理化实验室、库房、计算机房、电教实验室、食堂操作间等部位要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4、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按规定每层楼配置灭火器,楼前设置消防栓。
第十条选择和配置灭火设施、器材应注意的问题。
一、灭火器材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1、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
2、灭火器材灭火的有效程度。
3、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4、对保护物品的污染程度。
5、灭火器材使用人员的素质。
6、根据不同的灭火机理选择不同类型的灭火器。
7、使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尽量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8、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灭火剂量相容的灭火器。
二、灭火器材的主要配置基准系以单位灭火级别(IA或IB)的最大保护面积为定额,通过该基准和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即可计算出保护该单元所需灭火级别和合计值。
三、灭火器材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的地点。
2、灭火器材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疏散。即灭火器材的设置在火灾发生时不影响人们及时疏散;人们在取用各设置点灭火器材时不影响通道的畅通。
3、灭火器材在某些场所设置时要有指示标志。
4、灭火器材应设置稳固,如手提式灭火器要防跌落等现象,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和地基不结实的地点,以免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伤人事故。设置的灭火器标牌必须朝外。
5、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也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的范围内。
6、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可以因地制宜,主要是从保护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这两个方面考虑。
第十一条灭火设施与器材的管理
1、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维修,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按计划申报。
2、每年初,各单位消防员要将本单位需要配备、更换和维修的消防器材的数量统计清楚,报学校安全保卫处。
3、各单位必须对所配置消防器材如数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送安全保卫处备案,一份存留本单位备查),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4、各单位消防器材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建立消防器材检查登记卡,悬挂于每件消防器材明显部位。上注明:保管人员姓名、换药时间、检查时间、启用年限。
5、对使用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负责人交安全保卫处集中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器材报废或更新,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四章重点部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计算机房
1、严禁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物品,维修中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如确因工作需要,则应采取限量办法,每次带入量不能超过100克,随用随取,并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2、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炸铁、吸尘器等,用完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3、机房及媒体存放间等重要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4、机房必须配备轻便氯代烷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便用的地方。
5、对计算机室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6、计算机室工作人员应定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处理不了时要停机检查,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开机运行。并将巡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7、定期组织检查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分析故障原因,积极进行修复,并切实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计算机室的使用安全。
8、计算机房执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十三条仓库
一、储存要求
1、仓库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防水性质分库储存。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存在专用仓库中,不能在其它仓库中混放。
2、对一些数量不多的易燃易爆品,在没有条件分库存放时,可分间隔离储存,但必须严格控制储存量,同其它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通风,指定专人保管。
3、每个仓库都必须限额储存,否则物品堆放过多过高,平时检查困难,发生火灾时,难以进行扑救和疏散,也不利于物品的养护。
4、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在物品堆放时,垛距、墙距、柱柜、梁距均不应小于50cm。
二、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应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
2、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库房内,不准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3、库区内严禁明火采暖,办公室、工房要用明火必须经仓库负责人批准。仓库物品防冻应用暖气。采暖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火材料,散热器与低温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电气设备的管理
1、库房的电线应按要求安装使用,库房内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确有必要时,应经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安装,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2、库房内不准使用日光灯照明,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一般不超过60瓦,电灯应安装在库房的走道上方,并固定在库房顶部。灯具距离货堆、货架不应小于50cm,不准将灯头线随意延长,到处悬挂。灯具应该选用规定的形式,外面加玻璃或金属网保护。
3、库区电源应当设总闸、分闸,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雷、防潮等保护设施。下班后库内的电源必须切断。
4、库房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载。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等加热设备,禁止使用电钟、交流电收音机和电视机等。
6、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测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7、仓库保管员离开库房前必须认真检查库房内是否有人潜入,货物有无可疑情况,窗户是否关闭等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切断电源,闭门上锁。
四、防火检查
1、在供水范围内,应安装消防栓,还应根据规定要求配备适当种类、要求及数量的灭火器,大型仓库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仓库领导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十四条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行驶时的防火要求
1、车辆上路行驶前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机件良好,特别是电路、油路良好,方能投入运行,防止带病运行,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要认真查明原因进行抢修,严禁直接向化油器供油。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3、装运易燃易爆品、化学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二、维修汽车的防火要求:
1、一般不要用汽油清洗零件,可用金属洗涤剂、煤油或柴油清洗。
2、检修前应把蓄电池上的电源接线头拆下,并把电线接头固定好,如需照明,应使用低压灯并加灯罩。
3、尽量不要用钢丝刷擦试汽车,尤其是汽油清洗后。
4、如修补油箱,应把油箱从车上拆下,将存油全部倒出,经彻底清洗后方可动火。
5、维修后,对车况要认真检查,防止留下隐患,尤其是排气管等高温物件不得留下手套、抹布、纱头等可燃物。
三、车库(场)
1、对新建的汽车库(场)一定要严格执行《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对原有的汽车库(场)也要按此规范逐步改善。
2、汽车入库(场)停车后,要切断电源,检查车上是否留下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
3、汽车停放时,车头应朝向出口方向,鱼贯停放,以便于疏散,不得纵横交错,每两排汽车之间应留出行车道,其宽度,大型车不小于8米,小型车不小于6米;汽车之间,汽车与墙柱之间,也应保持一定距离,根据汽车的长度和宽度,其距离不小于0.5米。
4、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一般应停在专用的停车库(场)内,应与其他车辆保持较大距离。
5、汽车在停车库(场)停妥后,车上人员立即离开汽车,不得在车上睡觉、抽烟、进餐、喝酒。
6、严禁在停车库(场)内使用喷灯、电焊、汽焊、汽割等明火作业。
7、停车库(场)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尤其不得存放油品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8、禁止从汽车油箱内吸取汽油。
9、值班巡逻人员,定时车库(场)区巡逻检查,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10、停车5辆以上的车库(场)应设置室外消防管道、室外消防栓、消防水泵房,其设置场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防栓宜沿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米,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11、对于一些散车库(场)(5辆以下)可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消防沙池、水池。
第十五条报告厅、大中会议室的管理
1、报告厅、大中会议室建筑的防火措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开业和使用,须经主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文化、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单位内部礼堂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对外开放。
3、舞台和讲台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1)严禁在舞台或讲台上使用铝芯绝缘导线,不能超过用电负荷,不准乱拉临时电线。
(2)灯具的安装位置,在使用前应该经过安全检查,防止烤着可燃物起火。(一般悬挂的灯具距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应不小于40㎝),每次活动结束后,应由管理人员负责对使用范围进行防火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方能离开。
(3)消防器材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得随便移动。
(4)舞台上禁止吸烟和住人,演员和工作人员应在指定的休息室吸烟。侧台,通道禁止存放非当场演出用的布景和道具,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堆放其他可燃物品。
4、电影放映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吸烟,放映人员不准一人操作双机,不准远离放映机,更不准由非放映员来操作放映机,放映结束后,先做防火检查,而后关闸断电。
5、观众厅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措施。
(1)根据场内座位多少,划区定门,演出、放映或开会时,严禁将太平门上锁,靠太平门处应设服务专座,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群众疏散。
(2)所有的安全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装有门灯、壁灯等照明设备,用红底白字标明“太平门”、“出口处”、“进口处”字样。照明线路应与其他线路分开,并设置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观众厅内禁止吸烟,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寻找座位不准用明火照明,座位必须固定位置,不准添加临时座位,厅内和通道上如设有毯子,必须固定在地面上,以便于观众疏散。
6、报告厅、大中会议室应规定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800个座位以上观众厅,周围100米内应不少于3个消防栓,500个座位以下不少于2个消防栓。
7、舞台、讲台、观众厅、休息室、放映室、配电室、灯光操作室和机房等部位,都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
8、放映、演出、开会时,场务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需设值班电工,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及时报警、组织观众疏散。
9、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凡与演出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后台。
第十六条招待所、饭店、餐厅的管理
1、招待所、饭店的防火设施、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招待所对客房、公寓、写字间应严格管理。
(1)客房内所有的装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窗帘一类的丝、棉织品,也应经过防火处理。
(2)客房内除了固有电器和允许旅客使用的电吹风、电剃须刀等日常生活用品的小型电器外,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尤其是电热设备。
(3)对旅客和来访人员应明文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招待所,凡携带了进入招待所,要立即交服务员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4)在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及招待所须知等消防安全指南。
(5)服务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在整理房间时要仔细检查,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应不断巡视查看,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酒后的宾客尤应特别注意。
3、学生食堂、餐厅、厨房的防火要求
(1)学生食堂、餐厅、厨房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如需要增添照明和音响设备,应按规定安装。
(2)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3)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添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非燃烧材料的基座上,供应火锅时,必须加强对火炉的管理。
(4)餐厅服务员在收台时不得将烟灰、火柴梗卷入台布内。
(5)厨房内易燃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有定期检查,防止泄漏;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它公共区域。
(6)厨房内使用绞肉机等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电源、火源和气源,然后方可离开。
(7)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材外,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等。
4、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增添大容量的电气设备,应重新设计线路,并经过有关供电、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5、在配电室、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和各层楼服务室、台都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6、由走道进楼梯间前室的门,应为防火门,而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层楼面应挂平面图,楼梯间及通道、宴会厅等都应有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备有应急电源。
7、学生食堂应制订应急疏散和灭火作战预案,绘制出疏散及灭火作战指挥图和通信联络图。经理以及全体员工,均应了解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8、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消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七条车间、工房的管理
1、应根据其工作性质配置适应的灭火器材,并由班、组长负责,定期检查、保养,做到用时完好。
2、严格按照机械的设计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才能上岗操作,能掌握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法,在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脱岗。
4、电气机械设备和电气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一般要求电气机械设备的线路要和照明电分开,工作完后,应负责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电气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5、要经常对机械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维修检查,严禁机械带病运转,不准乱拉临时电线。
6、对油污严重的地面应定期进行处理,室内不准存放燃油,对清洗工作用过的废污油液,应放入带盖的油桶内,送到油料保管处。
第十八条集体宿舍防火的管理
1、各单位必须制定集体宿舍安全公约,加强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到集体宿舍走访检查。
2、宿舍的电气线路敷设及照明安装符合规范要求,不准私自乱接电线。
3、宿舍内不准点长明灯,不准使用100瓦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电炉子。
4、睡觉或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灯火。
第十九条吸烟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严禁在一切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有精密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地方及其他重要场所吸烟。
2、禁止在维修汽车和用油品等清洗机械零件时吸烟。操作人员如需吸烟应远离油盆(桶)如果手上沾有油品,应清洗后再吸烟,吸烟完毕,应将烟头弄灭,再继续作业。
3、吸烟时,如临时有其它事情,应将烟头熄灭后,人再离开。
4、认真遵守吸烟制度,自觉不在禁烟区吸烟,对违反禁烟制度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消防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检查的时间办法
1、学校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年2次,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出部署,安全保卫处与现代教育技术与设备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范围为学校各单位。检查时间安排在夏初和冬初。检查结束,由安全保卫处向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写出总结报告。
2、季度消防检查。每季度由三级单位消防领导小组分别部署,组织实施;其检查范围为本单位。检查结束,由三级单位向安全保卫处书面汇报情况。
3、节假日消防安全检查,在五一、暑假、十一、寒假、重大节假日前进行,由安全保卫处和校园建设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配合组织实施,检查范围为各单位。检查结束,发检查情况简报。
4、消防检查应采取上下结合、自查自检与集中检查结合,群众检查与专业检查结合的方式。检查期间,应配合以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检查组应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消防检查的内容
1、消防组织工作情况及消防活动开展情况,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建设与教育培训情况。
2、各级消防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3、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的情况。
4、检查用火、用电、用气情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情况。
5、检查各单位、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保管情况。
6、对火灾隐患整治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情况。
7、学生公寓和图书馆两处局重点防火单位由安全保卫处组织协调,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的整改
1、各级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切不可拖延。
2、重大火灾隐患,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整改应限定完成期限,整改期间应采取严格防范应急措施,并且定项、定人抓紧整改方案,防止火灾发生。
3、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整改的隐患,须及时提出报告,并附整改方案及所需材料、经费,报请审批。
4、在整改火灾隐患中,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做到:
(1)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件登记备案。
(2)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发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3)对整改限期届满的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写“复查验收意见书”。
(4)对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能够整改而不认真整改或置之不理、拖延不办的,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进行考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三级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采取整顿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者,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个人,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本单位,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